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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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的规定。

一、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是一种特殊的地方立法。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其中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同于一般的地方性法规,虽然它也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但它可以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8部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变通或者补充法律的规定,截止到199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209个,对法律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的64个,内容包括婚姻、继承、资源开发、计划生育、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以及土地、森林、草原管理等。本法第六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由此可见,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二、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经济特区法规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需要,全国人大先后授权广东、福建、海南和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等省、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法规遵循宪法的规定,在不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特区法规享有的权限比一般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要大,它可以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将国家给予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具体化,在改革开放方面作出探索试验性规定,起立法“试验田”的作用。这是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目的所在。因此,对其所作的变通规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它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四个特区市除享有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以外,本法还规定它可以制定一般性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能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章公布程序的规定。

 在规章通过之后,公布就成为制定规章的最后程序,也是规章对公众产生法律效力的标志。未经合法公布的规章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公众没有约束力。规章公布应当由机关首长签署命令公布。命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规章的制定机关、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时间、施行日期等。

 实践中,仍有以“红头文件”公布规章的情况,传播范围有限,这种方式难以说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布,因而是欠妥的。公布是行政立法“公开性”、“民主性”的体现。公布是行政规章生效的一个重要程序。凡是未经公布的规章、都不能认为其已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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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豫栋 2025年09月07日

    我是西部号的签约作者“从豫栋”

  • 从豫栋
    从豫栋 2025年09月07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八十一条”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八十一条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

  • 从豫栋
    用户090702 2025年09月07日

    文章不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八十一条》内容很有帮助